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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市场能避免 “公地悲剧”吗?
作者:  文章来源:  点击数 0  更新时间:2010/10/10 7:46:41  文章录入:admin

    相比画廊或古玩店,人们更信得过拍卖行。

    拍卖具有其他交易方式不具备的优点,尤其艺术品所常用的英国式拍卖(增价式拍卖),因透明度高被买家看好。重视声誉的拍卖公司,大都会对所有预拍艺术品全面考证,并在竞拍前公开展示,供竞买人品评鉴定。购藏者曾经普遍认为,到拍卖行一定能以高价换来珍品。特别是对国内外的拍卖业巨头,买家更是信赖有加,很乐于去那里一掷千金。

    但很多无奈的现实,让买家对艺术品拍卖越来越不放心。

    都是赝品惹的祸,典型的案例是《池塘》假画案。2005年,一位上海藏家在北京某知名拍卖公司的“油画雕塑专场”上,以200余万元拍下一件署名吴冠中的油画《池塘》。半年后,她被告知该画是赝品。2008年,吴冠中本人在该画背面写下:“这画非我所作,系伪作”。同年,该藏家将拍卖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,但很快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藏家不服,于2009年上诉至北京高法,但终审依旧维持原判。此类拍到赝品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事件,屡见不鲜。

    原来,从拍卖行买到赝品只能自认倒霉,有法可依。

    尽管《合同法》规定,如果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、并要求赔偿,但是,拍卖属于特殊的交易活动,应该优先适用另一部专门法律《拍卖法》。《拍卖法》第61条明确规定:“拍卖人、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,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”。事实上,大多拍卖行在拍卖前都会声明: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,竞买人应审看拍品原物,对自己的竞投行为负责。

    “不保真”,是艺术品拍卖行业的通用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