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周鼎 朱瑛
2008年9月初,“古典与唯美——西蒙基金会藏欧洲19世纪绘画精品展”在长沙举行。这是一件好事,但却显示出当代艺术展览活动中的一个小问题。那就是“拍照”问题。“古典与唯美”的西蒙画展,其大批经典的艺术作品从北京到上海,到长沙、广州,无疑是利用其经典的艺术作品,向更多的人展示,让更多的中国国内观众了解和认识到,“西蒙基金会”的艺术收藏实力以及作品魅力。按馆方展厅内标明的“西蒙基金会”简介,它的目标一是“向无法从银行贷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支持”,再就是“用于收藏”艺术品,并“负责将部分藏品在世界各地博物馆和艺术机构展出”,以期“与观众共同分享”。
然而,饶有意味的是,在西蒙画展长沙站上,有关方面一方面以广播、电视、网站及报纸等传媒强势“宣传”,另一方面,却在顾客购票入馆后,工作人员口头反复告知因作品“版权”问题,不能“拍”照。并且,为了达到禁“拍”的目的,馆方在展厅内分别采取了由武警战士和馆员五步一“岗”、十步一“哨”,用这种超乎寻常的措施进行防范。在艺术复制如此发达的今天,除了一些从未出版或涉及秘密、敏感等因素的图像展示,不允许“拍照”已经很少在一些展览之中见到。这是因为,一方面,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,拍照、出版等等,是艺术宣传和推广的有效办法;其次,多数展览本身往往会出版相关的画册等资料,以达到进一步宣传的目的,这些作品画册往往印刷精良,如果有侵犯版权的问题,“盗版者”则完全没有必要去展场“拍照”,只需要购买一本画册,就可以得到更精美的图像。因为数码拍照的发达,拍照留影正成为一些人记录资料的方法,如果要真正实现更深入地“与观众共同分享”,禁止简单的、学习研究型的拍照,似乎有些小题大做。
虽然,在市场经济时代,艺术市场中非赢利性机构的赢利性举措,并非不能为人所接受。比如,为因应顾客之需(如个人进一步的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)或弥补顾客的不足(如个人在时间、技术和工具上的局限等),经常性地通过画展,让其成为购买画册的引子,并实现赢利,也并非坏事。只是对于本已出版、且流传广泛的经典艺术品,借“版权”禁“拍”来达到这种目的却并不可取。就法理而言,2001年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就明确指出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”,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”,何况顾客为此实际上已间接地“支付报酬”即购买了相关的门票。
不可否认,在市场经济时代,包括许多国家级、省级博物馆在内的众多艺术场馆,实现了免费开放,这已经是非常不容易的事,然而禁“拍”下的一些艺术展,却昭示出作为“非赢利性部门”,在艺术市场中的赢利性尴尬,这并非一个个案,它值得我们深思。拍照解“禁”,或许如同馆藏免费开放一样,还有较长的路要走,但我们仍期望它早日到来。